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再获12万元补偿
发布时间:11-06 浏览数:1427 【Close】
委托人于2007年入职青岛某上市公司,先后在该上市公司多家关联公司工作。2022年9月起,因委托人工作部门调整的原因,公司按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降低)。2023年9月,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委托人之间劳动关系,按工龄17年支付10.8万元经济补偿金。
范律师、刘冰律师接受委托,代为向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经开庭审理,公司未提出减少劳动报酬及合法解除方面的证据,我方坚持应以正常情况下工资标准来统计赔偿金的基数。经双方多次协商,公司同意再向委托人支付12万元补偿金,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劳动纠纷。据此,崂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青崂劳人仲案字(2024)第1756号调解书结案。【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