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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再获12万元补偿

发布时间:11-06  浏览数:142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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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于2007年入职青岛某上市公司,先后在该上市公司多家关联公司工作。20229月起,因委托人工作部门调整的原因,公司按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降低)。20239月,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委托人之间劳动关系,按工龄17年支付10.8万元经济补偿金。

   范律师、刘冰律师接受委托,代为向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经开庭审理,公司未提出减少劳动报酬及合法解除方面的证据,我方坚持应以正常情况下工资标准来统计赔偿金的基数。经双方多次协商,公司同意再向委托人支付12万元补偿金,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劳动纠纷。据此,崂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作出青崂劳人仲案字(2024)第1756号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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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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