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单位追回质保金
发布时间:11-12 浏览数:1173 【Close】
2020年12月,委托单位与对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为对方承建厂房,约定工程价款为1080万元,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预留5%作为质保金。委托单位按约履行施工义务,对方接收使用厂房。但是,对方在保修期届满后拒不支付质保金。
范律师、聂律师接受委托,代为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虽然对方针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但始终无法证明案涉工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对方最终同意向委托单位支付绝大部分质保金,一次性了结案涉工程争议。据此,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211民初3112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