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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劳动合同才合法?

发布时间:07-23  浏览数:244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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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5月王某到青岛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200元。2008年8月,王某开始休产假,该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单方面作出决定,每月向王某支付基本工资760元,并电话通知了王某。王某休完产假后,找公司领导,要求补发全额工资。该公司领导表示:王某在合同期内怀孕,应及时通知公司已怀孕,而王某未及时告知,给公司的工作安排带来很多麻烦,为了弥补损失,公司决定发放760元的基本工资是合理的。王某认为公司未征得其同意,单方变更工资的约定应是无效的。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原有的劳动基础上,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条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方法。

本案中,该公司一是单方面变更王某的工资,没有与王某协商一致;二是只是口头通知了王某,双方没有采取书面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无效,应当全额补发王某的工资。在实践过程中,用人单位通常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商量,对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约定,否则出现争议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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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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