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起“诉前调”案号取消,彻底解决“立案难”“不立案”!
发布时间:01-08 浏览数:1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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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定分止争 法律一讲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立案登记制改革不动摇,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落实自愿、合法原则,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未经立案先行调解、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等“立案难”“不立案”问题。
二、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登记立案。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
三、登记立案后开展调解工作的案件,调解期限自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计算。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将调解期限延长30日,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根据文件表述,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立“诉前调”案号,一律立“民初字”案号(已立的正常转为民初字号),即诉前调解转为诉中调解,根据案件情况在诉中委托调解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