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历时三年委托人终获赔偿56万元
发布时间:01-15 浏览数: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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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患者
代理律师:范志强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患者腰腿痛症状至青岛某三甲医院处就诊,医院以腰椎间盘突出收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对患者行腰椎间盘微创手术,患者症状未见减轻。医院通过上腹部、下腹部盆腔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和腰椎磁共振成像检查,发现患者手术部位有淤血,又行二次手术清理淤血和碎骨。术后,患者伤口难愈合,发生脑脊液漏及细菌性感染。2020年初,患者通过肌电图检查,确认为神经源性损害。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患者的委托,代为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医院过错大小的认定和损害结果的认定。
诉讼中,我方先后向法院申请两次司法鉴定。第一次司法鉴定是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市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鉴定机构基本采纳律师陈述意见,认为:1、鉴于患者腰椎间盘突出症病情复杂性,椎间孔镜是可以选择的手术方式之一,但对于患者的实际情况,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2、手术后出现神经根及马尾神经压迫状,经第2次手术证实腰5/骶1左侧椎间孔内存在血肿及骨碎屑椎间,使相应部位的神经根及硬膜囊受压明显,故医院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够仔细,未能充分止血并清理骨碎屑,存在过错;3、患者在第2次手术后出现脑脊液漏及椎管内感染,亦为医院操作不当,属于医疗过错。综上,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存在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过错,参与度拟为60%左右。第二次司法鉴定,是对患者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出院后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事项进行鉴定。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患者损伤程度构成七级,为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审判】
经市南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基本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该医院按60%承担赔偿责任,并基本采纳我方各项赔偿数额的主张,作出(2024)鲁02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医院向委托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暂计算5年,后续护理费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59697元。
【办案小结】
医疗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主要的环节,确定医院是否有过错及参与度,一般作为法院确定责任的依据。本案中,代理律师详细了解医院诊疗过程,准确分析概括医院的过错,争取到我方有利的鉴定结论,是本案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