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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夫妻忠诚协议”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07-23  浏览数:190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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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系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倡导性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但夫妻一方以忠实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防止将道德义务物质化、金钱化。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订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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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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