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发布时间:10-17 浏览数: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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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续订劳动合同不再具有选择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很可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如果其在工作期间遵纪守法,很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续约,用人单位也应当续约。此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用人单位正常连续用工,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法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如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实践中,有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规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解释二》第10条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明晰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履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具体情形为:1.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时,延长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第三种情形也是用人单位经常采用的规避方式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同时细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形。上述规定虽主要是规范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但体现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变换用工主体规避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同理,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解释二》第10条将用人单位利用变换用工主体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明确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4.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摘自:《人民司法》2025年第19期
作者: 陈宜芳 吴景丽 张艳(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