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损索赔(交通事故) -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发布(一)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发布(一)
发布时间:12-16 浏览数:1116 【
Close】
来源:山东高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全面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尺度,统一保险理赔、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裁判标准,提高纠纷多元化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经研究,制定《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级法院应当适用上述标准审理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试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审监二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一处。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法
|
审查证据
|
说 明
|
|
1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1. 医疗费发票
|
1. 医疗费数额一般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
2. 医疗费清单
|
2. 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为了避免交通事故诱发或加重原有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应计入赔偿范围。
|
|
3. 病历资料
|
3. 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
|
4. 院外购药需要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及购药发票
|
4. 受害人因参加社会保险而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社保部门有权向侵权人主张。
|
|
2
|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
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
|
1. 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意见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和具体费用金额。
|
|
2. 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等载明的后续治疗项目、治疗周期等,能够确定费用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支持;无法确定的,受害人可待将来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法
|
审查证据
|
说 明
|
|
3
|
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根据医疗机构出
具的证明确定。因
伤致残持续误工
的,误工时间可以
计算至定残日前
一天
|
1.病历资料
2.伤残鉴定意见书
|
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医嘱确定,无法按照医
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可以参照公安部
物证鉴定中心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中间值或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相关问题提
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2.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
为准。
3.伤残等级评定后,主张后续治疗(二次手术)期
间的误工费, 一般不予支持。
|
|
收入
状况
|
有固
定收
入
|
因误工实际减少
的收入
|
1.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2.误工前连续3个月以上及
误工期内的工资银行流水
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
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
|
1.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
收入计算。
2.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如果能够举证其最近三
年收入状况的,参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误工
费。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不能证明从事过某种职业、没有职业、
不能证明收入状况的人员,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市
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
龄,其举证证明有劳动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
入计算误工费。
4.单位证明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误工事实及误工
费的证据,可结合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个税
完税凭证等客观证据一并认定。
|
|
无固
定收
入
|
参照最近三年的
平均收入计算
|
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的证据
|
|
参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相同或者相
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
的平均工资计算
|
所从事行业的证据
|
|
参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市上一年度
最低工资标准
|
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
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的
行业
|
|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法
|
审查证据
|
说 明
|
|
4
|
护理费
|
住院护理
|
护理人员有收入
的,参照误工费的
规定计算;护理人
员没有收入或者
雇佣护工的按照
山东省居民服务
和其他服务业上一
年度年平均工资或
者护理合同计算
|
1.住院证明
2.医嘱
3.护理合同及支付护理费
的证据
|
1.护理人数原则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住院期间雇佣护工的,费用未明显超出当地市场
价格的,可以根据护理合同及护理费的支付凭证认
定护理费数额。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依
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
|
出院
护理
|
短期
护理
|
住院护理费标准的
80%-100%×护理
期限×护理人数
|
医嘱
|
|
长期
护理
|
住院护理费标准
的80%-100%×护
理依赖系数(完全
护 理 依 赖 按 照
100%,大部分护理
依赖按照80%,部
分护理依赖按照
50%)×护理期限
×护理人数
|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
|
|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法
|
审查证据
|
说 明
|
|
5
|
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
必要陪护人员因
就医或转院治疗
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
|
1.病历资料
2.转院医嘱
3.交通费发票
|
1.交通费发票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
相符合。
2.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3.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
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
出差标准。
4.对于交通费票据无法全部认定的,综合考虑受害
人伤情、就医地点、住院时间、可供选择的交通工
具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
|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国家机关一
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助标准
予以确定
|
1.病历资料
2.住院记录
|
100元/天
|
|
7
|
外地就医住宿费
和伙食费
|
按照住宿发票据
实计算,但不得超
过国家机关一般
工作人员出差标
准
|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
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
际住宿费用,由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作出认定。伙食
费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认定。
|
|
8
|
营养费
|
20元-50元/天×
营养期
|
1.病历资料
2.医嘱证明
3.鉴定意见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
定。受害人不构成伤残、医嘱中无加强营养意见的,
原则上不支持营养费;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
照医嘱确定的营养期或者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
计算营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