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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发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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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审查证据
      
9
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赔偿年限×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1.赔偿年限计算方法:自首次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
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
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
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合
理费用×器具数
量×更换次数(赔
偿年限÷器具使
用年限)
1.医院诊断证明
2.病历资料
3.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
定机构意见
1.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
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以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
鉴定机构意见为准,二者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
法鉴定意见为准。
11
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赔偿年限
1.死亡医学证明
2.户籍注销证明
3.尸检报告
4.火化证明
赔偿年限计算方法:一般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
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
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审查证据
      
12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6个月
1.死亡医学证明
2.户籍注销证明
3.火化证明等
1.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山东省分行业城镇
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计算。
2.赔偿权利人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条款的
约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
额内承担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的,应予支持。
13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支出
×扶养年限÷扶
养义务人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1.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
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相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2.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证
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14
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当事人协商或
法院根据损害后
果酌定
1.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
2.死亡证明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优
先赔偿。
2.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单独计算,不得与其他损害
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计算。
 
 
序号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审查证据
      
15
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费
据实计算
1.维修发票
2.维修清单
3.支付凭证
1.价格评估应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
人民法院委托。
2.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3.车辆重置费用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为前提,具
体金额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
车载物品损失
据实计算
1.购买物品发票或物品维
修发票
2.现场照片或双方清点财
产清单
车辆重置费
据实计算
评估意见
车辆施救费用
据实计算
1.拖车费发票
2.施救费发票
经营性车辆
停运损失
日净收入×停运
天数(合理的事故
处理时间+维修时
间或重置时间)
1.营运证、营运合同
2.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收
入凭证
3.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
车证明、维修机构出具的修
车时间证明
1.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认定要遵循必要性、
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
使用用途等来确定,不能简单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
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作为认定依据。
通常替代性
交通工具费
合理的事故处理
时间和维修时间
内发生的合理租
车费用,据实计算
1.租车合同
2.租金发票
3.支付凭证
16
鉴定费
据实计算
鉴定费发票
 
17
评估费
据实计算
评估费发票
 

*赔偿标准中的统计数据,青岛地区作为计划单列市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当地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其他地区按照山东
省统计数据确定。
 
 
 
交强险赔偿限额及对应的赔偿分项
18
费用类型
被保险人无责任
被保险人有责任
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
1800元
18000元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
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
18000
180000元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
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
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
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100元
2000元
车辆维修费、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车辆施救费用等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机动车与行人、
非机动车之间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无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100%
80-90%
60-70%
30-40%
0-10%
机动车
与机动
车之间
两机
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
主责:次责
同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100%:0%
70%:30%
50%:50%
备注:1.上述损害赔偿标准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2.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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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十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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