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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养老(金)保险待遇的超龄用工,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

发布时间:03-05  浏览数:20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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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25〕226号: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的案由,这个案由决定了超龄用工纠纷审判新方向。

同时,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与新增的民事案由互为补充。

结合以上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一律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的,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的第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适用第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增加的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来源:国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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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十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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