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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医疗纠纷医院赔偿不能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

发布时间:07-25  浏览数:564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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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律师按】随着医疗保险的普及,医疗损害纠纷中患方可通过医疗保险基金解决部分医疗费,由此带来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方能否就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向医疗机构主张?律师认为,患方完全可以就医保已报销部分医疗费索赔,理由为: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可免除或减轻侵权人情形中并不包括医保报销,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事实上受害人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医疗保险待遇是基于个人长期缴纳医疗保险而享受的,与侵权责任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再者,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能适用侵权责任中损害填补原则。

医院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支付

作者:陈捷余燕斌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老林因高血压病发作,被送到一家医院抢救。抢救中,医院初步拟诊老林为高血压病,医生给老林使用心痛定,同时含服静滴硝酸甘油。一个小时后,老林神志不清,语言表达不清,耳朵有填塞感,仍然有呕吐现象,经神经内科会诊后送往神经内科,初步诊断为3级高血压病极高危,被医院送进重症监护室,但最终老林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老林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近3万元。



  老林死后,他的妻子和儿子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2010年4月,福建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老林血压波动时,用药不当,加剧了病情发展,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患者老林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他本人原本就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并有脑梗塞病史,就诊时已经存在后循环供血不足”,鉴定指出,医院药物使用不当加剧了老林病情发展,和他本身的疾病相结合,最终导致老林死亡的后果。



  去年年底,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判决后,医院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医院认为,损害赔偿的原理为“填补原则”,老林没有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就不属于医疗费损害。因此,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当从赔偿中排除。



  患者家属代理人则反驳说,医保待遇是患者的权益,而该权益的取得是以他缴交社会保险费为前提。况且,医保报销是有限额的。因此患者医保报销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造成其利益的减损,医方对于该利益减损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终审法官说,老林作为参保人员才享受医疗保险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支付。通常,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还是个人支付,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为认定依据。因此,终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



宣判后,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也认为,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没有冲突,他说,这两者“可以兼得”,这是因为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黄健雄说,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相同案例还可参见:

医药费已获医保基金报销能否再要求赔偿

网址:http://news.sina.com.cn/s/2009-09-22/1350187025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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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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