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购房者应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庭外和解对方撤诉
发布时间:07-26 浏览数:2734 【Close】
范律师接受李某委托,代理其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于2009年9月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总价款、各期款项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我方按期支付了首付款,该房地产公司曾分别于2010年10月、2011年8月向我方发函催要余款。该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要求解除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我方承担部分违约金,对方撤诉,双方继续房屋买卖合同。据此,四方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四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方撤诉,对方立即交付了房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