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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购房者应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庭外和解对方撤诉

发布时间:07-26  浏览数:232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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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律师接受李某委托,代理其与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于2009年9月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总价款、各期款项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我方按期支付了首付款,该房地产公司曾分别于2010年10月、2011年8月向我方发函催要余款。该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要求解除的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我方承担部分违约金,对方撤诉,双方继续房屋买卖合同。据此,四方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四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方撤诉,对方立即交付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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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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