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胜诉,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也应赔偿
发布时间:07-26 浏览数:2837 【Close】
2009年12月,司某某到青岛某医院行结肠镜检查中,因医院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司某某结肠穿孔,遂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
范志强律师、孙心琳律师接受司某某的委托,代理与该医院协商赔偿及诉讼事宜。协商阶段,司某某索赔目标为该医院支付7万元左右的赔偿金一次性解决,但该医疗再三推诿,最终未能达成一致。2011年3月,司某某向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由于本案侵权事实发生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该医院申请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司法鉴定。经鉴定,司某某损害构成八级伤残,医院存在过失、医疗过失与原告结肠空孔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参与度75%-85%。基于上述司法鉴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律师将治疗阶段由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等一并追加上,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至约21万元。庭审中,我方大部分主张获得支持。最终,市北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北民四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该医院按80%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医院先支付的赔偿金100000元,再向司某某赔偿165387元。【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