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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调整后新的社会保险基数和比例

发布时间:07-26  浏览数:197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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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自2009年4月起到12月,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累计降费1.9个百分点。调整后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为:

1、 缴纳基数

社会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2、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按缴纳基数的32.4%—33.5%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11%缴纳,各项保险缴纳比例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8%缴纳;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9%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2%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0.5%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0.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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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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