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调整后新的社会保险基数和比例
发布时间:07-26 浏览数:2518 【Close】
2009年5月1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自2009年4月起到12月,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累计降费1.9个百分点。调整后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为:
1、 缴纳基数
社会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2、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按缴纳基数的32.4%—33.5%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11%缴纳,各项保险缴纳比例分别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8%缴纳;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9%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2%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缴纳基数的0.5%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0.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纳基数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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