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调岗变薪
发布时间:07-26 浏览数: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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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青岛某公司客户部经理。双方于2007年1月份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业务经理,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2009年年初,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为了应对新的经济形势调整内部机构,客户部并入业务部,将王某调整为业务员,相应地调整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王某认为拒不接受公司的调整方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补发因此减少的劳动报酬。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企业员工调岗变薪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事实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调岗变薪最好的方案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变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样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易操作,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从经营管理的全局考虑又必须对劳动者调岗变薪,该如何操作才符合法律规定呢?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作为赢利性的企业组织,对劳动者应享有一定的用人自主权,在根据客观情况可以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但是,在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使单方调岗变薪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 在劳动合同约定调岗变薪的条款,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
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岗位,可在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条款中约定“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报酬,可在“劳动报酬”条款中约定“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工作岗位等,相应地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还应当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调岗变薪的情形进行明确细化,使之成为用人单位日后调岗变薪直接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此调岗位变薪。
2、调岗变薪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这一点很重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理由,调岗变薪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可从两方面着手,做好事前准备,有备无患。一方面,建立岗位职责说明书,劳动者在入职前对此阅读并签名。岗位职责说明书从学历、责任心、技能水平、身体健康等多方面提出详细的要求。工作中,如有劳动者具体情况不符合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要求,用人单位即可以此调岗变薪。另外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制度,明确考核的标准与尺度,同时设置每一岗位所对应薪酬区间,以及根据考核结果调升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在具体操作中,每一次考核结果由职工签字确认。一旦单位作出调岗变薪的决定,考核结果即可作为证明调岗变薪合理性的证据。
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经营情况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相应地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应当认可合理性。但是,工作岗位变化是否必然引起职工薪酬减少呢?司法实践中,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倾向于认为岗变薪变,单位有权调整职工的劳动报酬,这也是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一种体现。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使之成为调薪的直接依据,这样做更加稳妥和有效,一旦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将处于明显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