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07-28 浏览数:3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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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 张××,女,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2009年2月起至8月期间的一倍工资9029元;
2、请求撤销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600元;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举证不能的情形下,认定被上诉人于2004年1月到上诉人工作是错误的。事实是,双方劳动关系起始的时间应为2007年1月1日。
2、一审判决无视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及被上诉人确认的工资欠条等证据,认定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无事实依据。事实是,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应为1000元。
3、一审判决无视被上诉人自认其于2009年8月终止劳动关系及上诉人所提交被上诉人的辞职信,认定系上诉人违法终止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是明显错误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单方终止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适用双倍工资罚则是错误的。
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按法律规定自动延续的,不应适用双倍工资的罚则。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到期后,上诉人仍为被上诉人办理了2009年缴纳社会保险手续,足以说明上诉人续订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考虑到被上诉人直接负责上诉人处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工作,其没有理由不为自己续订劳动合同。
2、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三:
(1)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2)被上诉人在仲裁申请书自认终止劳动关系,上诉人完全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动接受,系无奈之举,而非上诉人单方终止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目前法律未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至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即2009年8月)止,时间超过一年半不满二年,经济补偿金为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一审判决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做出错误的一审判决。因此,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 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青岛××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