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07-28 浏览数: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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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点睛网 作者:崔忠武
一、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侵犯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专利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也适用该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专门作了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规定还对侵权行为地专门作了说明,明确侵 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专利侵权证据
从形式上看,专利侵权的证据是基于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分为如下七类:(1)书证,如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等;(2)物证,如被控侵权的产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述证据的内涵与民诉法的要求并无二致,在此不再阐述。
从所证明的问题看,专利侵权证据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权利证据
该类证据主要是用来证明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及专利权,包括: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等。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登记薄副本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其不仅载明了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而且记载了专利在授权之后权属状况的变动情况,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因此专利登记薄副本比专利证书更好真实地反映专利的权属状况。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公告内容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公告的内容则是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当然这一证据在提供了上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仅仅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
6、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二)侵权证据
1、书证:(1)购物票据,即购买侵权产品是所给开局的发票或收据;(2)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文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为了更好地证明侵权产品的来源及侵权产品的特征,可申请公证机关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对此出具的公证书对侵权行为予以证明。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或者通过法院证据保全所获得的侵权产品。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最好由通过公证方式并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或者由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获得侵权产品。
(三)损失证据
现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据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明损失:
1、财务审计报告: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可以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或者根据售出产品的数量及价格,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另外在赔偿请求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需要具备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在实践中,虽然具备上述手续,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此种情形下,是不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的鹅,因为该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49]
3、律师费票据:因侵权行为而聘请律师的费用应列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有关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律师费计入赔偿范围。
专利侵权证据的保全
专利侵权证据的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公证保全方式
公证保全,一般是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存在的侵权行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其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二)法院证据保全方式
法院保全证据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指的是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证据保全有两种形式:一是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
1、诉前证据保全 这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专利法》增加的内容。它是指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这主要是指申请人在起诉后,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书面申请法院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三、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专利法第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该时效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四、诉前禁令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在一定条件下是受时间限制的,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另外,申请人还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于该财产保全的办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利侵权诉讼的中止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因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在申请期间,专利授予机关对其只作形式审查,而不尽兴实质审查,在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如果在诉讼期间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按照无效宣告程序对专利进行审查,在此情况下,该专利就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因此,法院有必要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将无效宣告程序处理完毕后,根据该处理结果再进行处理。如果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法院则会继续该案件的审理;如果该专利被宣告无效,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然,并不是被告提出的所有无效宣告申请都会导致案件的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中,可以不中止诉讼: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4、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六、证据交换程序
证据交换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在开庭之前彼此互换,从而互通有无、公平诉讼的制度,其实质是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已有的证据去交换对方所具有的而自己没有的证据。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迅速了解诉讼的分歧所在,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解。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已经形成了一种基本做法。[53]
专利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相对复杂的案件,所以法院在审理专利权纠纷时,通常会在答辩期满后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时间一般由法院指定,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又法院认可。证据交换一般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由原、被告双方就相互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由法院的书记人员对该质证意见记录在卷。通过证据交换,就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在庭审时就会有的放矢。
为了更好实现证明目的,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最好根据证据的数量,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及所要证明的对象,将证据按编号附后,这样就会条理清晰、一目了然,让法院及对方更好的了解其证明的问题。
七、证据质证
证据质证是指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就所提出的证据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和对质的诉讼活动。[54]质证过程中,当事人主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所有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审判中对庭审调查的一个基本要求,专利侵权诉讼的审判自然也不例外。在专利诉讼的证据质证过程中,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应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参加质证过程,就其证明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
在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质证方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原物。提供证据的一方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或者对方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印件、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八、司法鉴定程序
(一)专利司法鉴定的含义
专利司法鉴定是指在专利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另一方面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决定使用法律,其中对事实的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55]而专利所涉及的往往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对专利技术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解释、分析及论证,需要精通该领域技术,才能将侵权的事实论证清楚、到位。但是,法官所精通的往往只是法律,不可能对其他领域的方芳面面技术都要精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必要将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以便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二)专利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专利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专利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一是法院以职权决定。
(1)当事人申请 这是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对涉及到的专利技术问题(特别是否构成侵权)或其他专门性问题有异议,均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鉴定的必要,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
(2)法院依职权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专利纠纷所涉及的专利技术问题具有相对专业性,自然属于该条规定的“专门性问题”。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想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在知识产权的诉讼实践中非常之少,大多数司法鉴定由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启动。
2、鉴定范围
鉴定范围,又称鉴定对象,是指诉讼中涉及到与特定的案件事实有关,需要采用专业知识、技能或者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后,才能鉴别或判明的那些专门性问题。[56]需要明确的是,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其作用是帮助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而不是帮助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能够提交鉴定的只能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任何鉴定机构都不能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鉴定。[57]专利侵权案件的鉴定范围主要是对专利技术与对比技术的异同进行比较,从事得出两项技术是否相同或者等同的结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机构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中,法院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鉴定结构,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将结果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选择的鉴定机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如果双方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或者一方明确要求法院指定的,或者一方申请鉴定另一方不同意鉴定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确定鉴定机构。另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也要由法院来指定鉴定机构。
无论是当事人协议选择鉴定机构,还是法院依职权确定鉴定机构,都是由人民法院统一向鉴定人出具委托手续,委托其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术、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58]
鉴定结论一般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情况、人民法院的委托时间、委托内容及人民法院转交的材料、对鉴定材料的分析、论证,以及最终形成的鉴定结论等。作为专利侵权鉴定结论,一般不外乎两种,就是专利技术与对比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
从法律性质上讲,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证明事实服务的,因此,鉴定结论也要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因此鉴定结论所涉及的技术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进行质证时,可以允许当事人带技术人员出庭对鉴定结论中涉及的技术问题提问。鉴定机构则必须派人出庭就鉴定结论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解答疑问。
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信。经审查,法院认为鉴定结论符合证据条件的,应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认为该鉴定结论不符合证据条件的,可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鉴定结论无论采纳与否,人民法院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