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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发布时间:07-28  浏览数:186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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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它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佣关系中的雇主责任,第十条规定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民事责任。但因雇佣与承揽的界限十分模糊,且由于雇佣与承揽的不同定性直接涉及到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而当事人又往往趋利避害,极力混淆两种法律关系,故实务中必须区分两种法律关系,具体结合案情如下:

1. 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劳务系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 雇佣关系中,雇员要接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按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独立地完成工作。

3. 雇佣关系中通常由雇主提供工具或设备。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由于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所以一般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

4. 雇佣关系一般是定期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多按劳动成果结算。



来源:民事审判例释 高益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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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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