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二审胜诉,车辆使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07-29 浏览数:2910 【Close】
2008年7月,一辆涂有“×××超市免费接送购物班车”字样的客车在为该超市运送购物者途中,将受害人撞倒后碾压致伤。上述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个人,未投保交强险。市南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交通事故赔偿作出(2009)南民初字第40134号判决书,支持受害人要求实际车主承担14多万元的诉讼请求,但驳回对该超市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实际车主无赔偿能力且车辆未投保险,为了使受害人的赔偿款能够得到落实,律师代理受害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有实际赔偿能力的青岛某超市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青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该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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