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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交通事故纠纷代理受害人一次性获赔36万元

发布时间:07-31  浏览数:238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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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青威路由东向西行驶,与驾驶摩托车的付某某相撞,致付某某受伤、乘客(付某某之妻)死亡。即墨交警认定,被告王某某、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受付某某及其家属委托,范律师、孙律师代理交通事故付某某及其妻子索赔。最终,各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和王某某一次性向付某某及家属支付36万元赔偿款,即墨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2)即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调解书、(2012)即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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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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