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交通事故纠纷代理受害人一次性获赔36万元
发布时间:07-31 浏览数:2797 【Close】
2011年11月,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青威路由东向西行驶,与驾驶摩托车的付某某相撞,致付某某受伤、乘客(付某某之妻)死亡。即墨交警认定,被告王某某、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受付某某及其家属委托,范律师、孙律师代理交通事故付某某及其妻子索赔。最终,各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和王某某一次性向付某某及家属支付36万元赔偿款,即墨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2)即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调解书、(2012)即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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