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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后又遇医疗过错损害如何起诉?

发布时间:08-01  浏览数:211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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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又遇医疗损害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题,如何最快最有效的索赔成功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能否实现。

以民事诉讼为例,受害人究竟是以交通事故肇事方与医疗损害的责任方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还是对二者分别提起诉讼?共同诉讼的依据是什么?结果会如何?如果分别诉讼,影响诉讼的因素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难以把握的。

理论上,可以将交通事故责任人以及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由他们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属于按份赔偿。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共同诉讼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法院的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不同的诉讼案由,不能共同诉讼。二是,即使法院受理了,将来处理起来也会面临着诸多实际困难,使得法院难以处理。而且,肇事方与医疗机构的赔偿总和不会超过受害人的损失。

另外一种方法是分别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由不同的法院或法官分别处理,两个案件相互不牵扯。这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不利之处在于受害人需要支付更多的诉讼成本,法院不可能同时做出判决,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肇事方可能会有意将医疗损害案件牵扯进来,增加法院的审理难度。但是,如果分别诉讼的结果理想,肇事方与医疗机构的赔偿总和可能会大于受害人的损失。



以上来源:医疗纠纷维权网 作者:张洪涛律师



目前,青岛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时一般是要求分开起诉,立案庭理由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是两种法律关系,即便损害无法分清医院医疗过错造成的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立案时不允许一并起诉。律师认为,可先起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与主办法官沟通,根据鉴定情况追加,避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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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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