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交通肇事案代理车主应诉,赔偿达成和解减少损失近40万元
发布时间:08-02 浏览数: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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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哈尔滨某运输有限公司职工李某某驾驶客车沿胶南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G204线与S334线交叉路口,与杨某某驾驶摩托车相撞,至杨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胶南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亲属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运输公司赔偿60余万元、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11余万元,合计71余万元。诉讼中,经杨某某亲属申请,胶南法院依法对运输公司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三者险仅5万元,未投不计免赔。
范律师接受运输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杨某某的赔偿标准是按城镇还是按农村进行赔偿。庭审中,杨某某亲属为争取按城镇标准赔偿,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暂住时间为06年-08年)及自2011年7月起每月银行代发代扣1300元左右的存折。律师紧紧抓住这两份证据的瑕疵,不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事实,亦不能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市。律师测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且不计算精神抚慰金,如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合计为48余万元,如按农村标准赔偿合计24万元。鉴于受害人家属系胶南当地居民,能够补充收入来源的证据可能性非常高,且保险公司同意三者险可一并调解处理,律师征求运输公司意见后同意按城镇与农村标准的平均值调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362500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52500元,运输公司赔偿210000元,诉讼费4773元由受害人家属承担,胶南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胶南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