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年后再代理追索后续治疗费全部获支持
发布时间:08-04 浏览数:1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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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范律师、孙律师代理李某某诉青岛公交集团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民初字第40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十万元。2011年11月,李某某到青岛骨伤医院住院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术。为追索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因李某某年龄超过60周岁无误工费损失),律师代理二次诉讼,市南法院作出(2012)南民初字40239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李某某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760元。
事实上,交通事故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起诉,与第一次起诉就解决后续治疗费相比,可多主张护理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第一次起诉追索后续治疗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赔偿金额,否则法院原则上以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另行主张为由先不予支持。目前,行内固定取出术的费用大约在6000元—8000元之间。需要注意的是,通过鉴定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只是指以后可能产生的医疗费,不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虽然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后再起诉能获赔更多,但第一次起诉解决包含后续治疗费在内的全部赔偿更为干脆利索,当事人还是宁愿吃点亏争取一次性解决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