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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要不要赔偿

发布时间:08-04  浏览数:246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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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某、钱某系同厂职工,平时关系较好。2006年10月26日凌晨1时下班后,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钱某回家,该车途经一十字路路口处,因摩托车突然爆胎致摩托车摔倒,造成钱某受伤。后钱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35万元。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均无违章行为,属交通意外,双方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交通事故双方无均过错责任如何承担;二是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意外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确立了公平责任负担规则,其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轮胎爆裂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李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李某对钱某受伤造成损失应适当予以补偿。

二、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虽然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取得运营利益,双方也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仍要承担保障好意同乘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若好意同乘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如明知机动车有缺陷、司机没驾驶资质或依当时情形司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仍要求同乘,或者具有教唆司机超速、超载等过错的,可构成过失相抵,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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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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