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的误工费应按何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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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6月30日,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青岛市城阳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前,张某在青岛市北区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和一家运输公司。张某要求每天按300元的标准赔偿误工费。在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误工费如何计算。
【律师评析】
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有关的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要求支付的从受害人遭受损害到恢复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对受害人所失利益的赔偿。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受害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受害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但是,误工费不包括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本案中,张某要求每天按300元的标准赔偿,需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否则法院只能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再者,张某的工作并非不可替代,他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替其管理经营。由张某按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委托人的劳动报酬,是比较合情合理的。而张某支付给委托人的报酬即是张某实际减少的收入。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某因伤所受直接损失为自己不能经营而委托他人管理所发生的损失,而作为经营者的损失则是完全可以避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