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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的审查

发布时间:08-04  浏览数:2347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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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确定拟录用的员工后,将会对员工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而录用审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确定该录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简历上应聘者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因此录用审核一般需要应聘者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但是,实践中却经常发生因用人单位对员工审查不严引发的纠纷。

录用审核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应该主动核实应聘者的相关信息,而不能完全被动依赖应聘者提供。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应聘者提供的原单位的联系方式自己进行核实相关情况,如该应聘者是否之前确实在该单位工作,包括离职原因是什么,有没有什么不良违纪记录等等,都可以为日后该员工给单位带来损失起到一个防范作用。

2、用人单位应该在应聘者入职时,认真确认相关信息,如对于身份证、学历证件等都应该认真审查原件,同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录用员工的个人资料予以保管,并且要求相关的应聘者签字确认。

3、在录用审查中,对于非应届毕业的应聘者,用人单位应该审查应聘者的“离职证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聘单位应该确认所拟录的人员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如果审查不严,导致录用的人员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则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查应聘者的离职证明,不仅能够确认其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是还可以从原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离职证明中确认该员工过去工作的表现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放开了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限制,如果招录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该注意审核相应的证明。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招聘单位接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该要确认原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其再建立劳动关系。招聘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单位同意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书面意见以绝后患。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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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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