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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发布时间:08-06  浏览数:1450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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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 王力
[裁判要旨]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对所采的血液应进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医院使用其血库的备用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使用血液进行了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验,即可认定存在过错,应对患者因感染丙肝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1993年7月3日原告肖某在被告某市医院行胃切除手术时需接受输血治疗,被告某市医院从其血库备用血中使用了供血者王某血液400ml、方某血液600ml共1000ml,同年7月16日原告肖某康复出院。2009年初原告肖某在体检时查得其丙肝抗体呈阳性,且HCV-RNA量己严重超出允许值,需抗病毒治疗。2009年3月17日原告肖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30天,因治疗费用昂贵,原告于同年4月15日出院回家继续在被告处进行门诊治疗,共治疗119天。截止2010年12月,原告治疗丙肝花费治疗费用合计129835.18元。同时查明:2010年5月31日原告肖某与被告医院协商确定由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某市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原告感染丙肝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等事项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1、被告某市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应尽注意义务不够之过失,该过失与原告肖某丙肝病毒感染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2、原告肖某目前尚无应用干扰素抗病毒治疗指征,但后期仍需行必要的治疗及复查。其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赔付,如需提前结案,估计药品费用每月1800元,检查费用每年3000元,正常情况下疗程一年左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输血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某市医院使用其血库的备用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使用血液进行了丙型肝炎病毒抗 体检验,存在过错。输血是感染丙肝的重要途径之一,人体感染丙肝后常呈慢性发展病程,现无证据证明原告还有其他明确的感染途径,可以认定其感染丙肝与输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的高度盖然性。被告不能证明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其输血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患者自身并无过错,故被告对被原告感染丙肝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的治疗费用经庭审质证无异议,原告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属与医保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并不因此减轻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判决由某市医院赔偿肖某人民币171761.68元。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对其无过错,及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及《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规定,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进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化验等健康检查。被告医院虽是使用其血库的备用血,但按照上述规定被告在使用血液前有责任对所使用血液进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验,现被告没有提供对供血者王某、方某的血液进行丙型肝炎病毒检验的记录,被告的医疗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应尽注意义务不够之过失,该过失与原告丙肝病毒感染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应予采信。依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医院应当赔偿原告肖某因感染丙型肝炎而造成的损失。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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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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