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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分二次诉讼共获赔55万元

发布时间:08-10  浏览数:5349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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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张某某

代理律师:范志强、孙心琳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4日,王某驾驶鲁UT×××号出租车沿香港东路东向西行驶至海尔路路口左转掉头时,出租车前保险杠与张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车身左侧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5月20日出具(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因无确凿证据证实,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先后在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401医院治疗,张某某家属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索赔事宜时仍未出院,已支付医疗费8万余元,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

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后,决定本案先追索医疗费以减轻张某某家属的压力,等张某某治疗结束后再索赔其它的赔偿项目。

2010年5月24日,律师代张某某向法院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出租车公司及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律师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查清,考虑张某某伤害情况,应根据公平责任的原则,王某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合理;出租车公司作为机动车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万元限额的范围内不分过错不分项予以赔偿。

在张某某治疗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即2010年11月28日,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在张某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后,追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合计45万余元。本次诉讼的关键是在于张某某能否按青岛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此,律师根据张某某及家属提供的情况,向张某某原工作单位、租赁房屋的房东及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多方面搜集在青岛工作居住超一年方面的证据。

【法院审判】

第一次起诉:基于青岛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交强险122000元限额赔偿不区分医疗费、伤残死亡费、财产损失审判精神(2010年6月10日以后起诉的案件交强险才按分项限额处理),法院判决如下:1、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万元(截至开庭之日已支付的医疗费);2、王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613.3元;3、出租车公司对王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次起诉:基于我方诉讼证据准备极为充分(尤其是关于在城镇居住超一年方面的证据),王某某征得承保肇事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王某某的赔偿在扣减出租车合理损失后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

【办案律师】



范志强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部主任。曾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擅长处理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780606735 Email:qdfzq@126.com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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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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