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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08-10  浏览数:240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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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 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实践中,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存在争议,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车辆因交警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而被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尽管不属于修复期间的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原则上也应予以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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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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