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青岛市工伤待遇标准(未残疾或死亡的)
发布时间:08-13 浏览数:2525 【
Close】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青岛市统计局《2010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确定青岛市没有发生死亡或形成残疾的工伤待遇标准如下: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辅助工具费用、停工留薪、护理费等费用的核销待遇。这一待遇的内容是:
1、医疗待遇
就医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第三,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单位还应当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停工留薪期工资
治疗或因职业病暂停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因职业病停工留薪的期间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 12个月,最长可以延长至24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用工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5、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产和生活所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