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青岛市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08-13 浏览数:2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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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确定青岛市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如下:
一 、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2011年标准为1427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为因工死亡人员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人员为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10%。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即2011年标准为382180元。
4、特别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前述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待遇。
二、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 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