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能属工伤?-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人资管理 - 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能属工伤?

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能属工伤?

发布时间:08-13  浏览数:2467 【Close
分享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伤时间在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但在实际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就是否因工作原因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若单位认为非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必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供劳动者从事与非本职工作发生的损害,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劳动局应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能认定劳动者遭受的伤害为工伤。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加大举证的难度。相反,对劳动者而言,事实上降低了工伤认定的条件,认定工伤更简单。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