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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发布时间:08-17  浏览数:250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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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消灭,但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继续有效,有合同解除后,仍应当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后赔偿、损失等问题。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各种解除方式的条件不同,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适用也并不一致,以下情形应区别对待。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实质是以新的协议代替原来的合同,该协议的达成并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如果并非因一方违约而协议解除原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再适用。如果是一方违约而协议解除原合同,且协议对违约责任作出新的约定,按新约定执行,原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不得再适用。只是在新协议中未对违约赔偿作出新约定时,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方可继续适用。

在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依据的解除条件并不是一方违约,则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不再适用;如果依据的解除条件是一方违约,则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适用。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形均属于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因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条款依旧可以适用。



附: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 高益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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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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