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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发布时间:08-17  浏览数:176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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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一般采取审慎从来的司法态度,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不轻易认定的违约金过高。在举证责任上,主张约定过高的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初步证据,如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优势地位,可能造成的损失明显低于约定的违约金等,足以让法院对违约金约定的公平性产生怀疑。此时,相对方只须进行针对性抗辩并原则上证明损失大体与违约金相当即可,无须对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精确举证。如果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初步证据,陈述不合理或直接要求守约方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 高益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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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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