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我方诉讼请求全额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08-29 浏览数:2164 【
Close】
2009年,委托人的车辆与第三方的车辆相撞,致他人受伤。委托人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委托人与他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判令保险公司按交强险限额赔偿11万元,委托人向受害人赔偿108259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委托人向受害人支付了108259元赔偿金。委托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仅支付保险金29127元,有86132元未赔付,其拒赔部分主要是医疗费(自费药)、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空挂床)等。
范律师、孙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经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的住院时间及误工时间已经由法院委托的专业司法机构鉴定,且生效判决认可,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其扣减委托人理赔款缺乏合理依据,应按照委托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做出(2012)南商初字第20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委托人861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从判决结果上来看,我方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6132元和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的两项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