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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法所规定“合同履行地”?

发布时间:08-29  浏览数:247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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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按照规定履行。这一条在明确了标的物价款方式的同时,还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需要确定,这关系到确定标的物价款时所指向的履行地。“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应为县(县级市、区)级行政区域。实践中,有些买卖标的物是限制流通的,或者流通性很差的,因此,在县(县级市、区)级行政区域内无法确定标的物价款的,可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确定,依次上推。如果标的物仅属于某一或某些区域,标的物的价款可以参照唯一的区域价格或最相关区域的价格确定。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 高益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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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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