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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按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08-29  浏览数:2692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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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确定侵权人对受害方的侵权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侵权人再以被保险人身份,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往往不按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数额进行理赔,仍然其内部标准核算理赔,最终理赔数额与被保险人已承担的赔偿数额有差距,有时甚至差额巨大。

律师认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赔偿金额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保险公司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免赔、比例赔偿或不予赔偿等项目之外,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进行理赔。若保险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数额理赔,被保险人可起诉讼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理赔差额部分。

另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赔偿数额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法院调解程序确定的,法院是允许保险公司对相关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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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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