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购房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青岛律师_青岛律师网_青岛律师事务所13780606735
    
    首页 - 合同纠纷 - 青岛购房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

青岛购房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

发布时间:08-29  浏览数:2436 【Close
分享到

一、营业税:成交价×5.5%,或差额5.5%

  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免征。

  2、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额征收。

  3、非普通住宅满5年,差额征收。

4、非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征

说明:2006年6月1日起转让购买不足五年普通住房征收5.5%营业税;如果要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且符合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房子,则不用交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如果转让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房子,营业税计算方法需要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征收5.5%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成交价×1%

  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且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2、非住宅(无年限制)按成交价的1%征收。

  3、转让受赠住房一律按差额的20%征收。

4、直系赠与,看老证,满5年免征。

说明:说明: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20%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一年内再购房者,可申请退税。



三、契税:

  1、成交价×1%,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若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2、成交价×1.5%,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若查实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3、成交价×3%,(144平米以上含144平米)

四、土地收益金:

  成交价*0.5%,房改房征收。

五、土地增值税:

  1、成交价×1%,住宅免征。

  2、非住宅,全征(无年限制)、 “增值额”*30%征收。

六、印花税:成交价×0.05%

  1、住宅类,暂免。

  2、赠与,非住宅,征收(双方各0.05%)。

七、转让手续费:

  1、面积×2.5元/平方米,已购公房(房改房、直管公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

  2、面积×6元/平方米,商品房。

  3、面积×8元/平方米,别墅及非住宅。

八、产权转移登记费:

  1、80元/本,住宅及配套车库

  2、550元/本,非住宅及不配套车库。

  3、10元/本,共有权证。

九、贴花税:5元/件。

关闭
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查看详细>>
经典案例 | 人损索赔 | 合同纠纷 | 医疗损害 | 劳动人事 | 房地产纠纷 | 婚姻继承 | 知识产权
Copyright © 2011 法律之光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号:鲁ICP备15005173号
电话:13780606735 地址:青岛市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