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08-29 浏览数:2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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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干预。
2、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法院一般不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 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对出借人以借款内约定利率再上浮一定比例,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3、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减去超出部分,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高益民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