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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发布时间:09-01  浏览数:2394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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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51、253条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人身损害无须承担责任。因此,对雇佣与承揽的不同定性直接涉及到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具体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 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劳务系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 雇佣关系中雇员要接雇主的控制和支配,按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它劳务活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

3、 雇佣关系中通常由雇主提供工具和设备,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般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

4、 雇佣关系一般定期支付报酬,而承揽关系则多按劳动成果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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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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