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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发布时间:09-01 浏览数:2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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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青岛市统计局发布的《青岛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98元,2010年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50元。
以2011年青岛市为例:
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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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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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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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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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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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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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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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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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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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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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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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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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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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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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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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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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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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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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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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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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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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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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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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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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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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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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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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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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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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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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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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96
|
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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