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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发布时间:09-01  浏览数:213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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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青岛市统计局发布的《青岛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98元,2010年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50元。
以2011年青岛市为例: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499960
21100
二级
449964
189900
三级
399968
168800
四级
349972
147700
五级
299976
126600
六级
249980
105500
七级
199984
84400
八级
149994
63300
九级
99992
42200
十级
49996
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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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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