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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发布时间:09-01  浏览数:1895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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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本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对于本车车上人员可能遭遇的风险,车主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等其它险种予以保障。但在区分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原在车上的人员在车下时即转为第三者。如果在车下时保险车辆造成其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公司应按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2、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其作为“第三者”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可车主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责任,或按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承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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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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