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发布时间:09-01 浏览数:2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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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山东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2792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342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114元。
以2012年山东省为例: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455940
166840
二级
410346
150156
三级
364752
133472
四级
319158
116788
五级
273564
100104
六级
227970
83420
七级
182376
66736
八级
136752
50052
九级
91168
33368
十级
45584
16884
死亡赔偿金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城镇的为455940元,农村的为166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