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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发生车损有权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时间:09-01  浏览数:260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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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需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各方赔偿责任,而责任划分具体为无责、有责二种情况。

在我方无责的情况下,保监会于201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也要赔偿,在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再向对方追偿。

在我方有责的情况下,我方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基于保险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车损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我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行使任一请求权,即便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该条旨在明确认定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侵权责任时应遵循交强险先行赔偿的原则,并未明确交强险优先于车损险或驾驶员险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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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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