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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发布时间:09-01  浏览数:2676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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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统计数据】2012年山东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755元,比上年增长13.0%;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7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446元,增长13.2%;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776。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
 
 【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2012年山东省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755元×20年×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的为20%,依此类推)
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2012年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446元×20年×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的为20%,依此类推)
 
2013年山东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如下(不含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515100
188920
 
二级
463590
170028
 
三级
412080
151136
 
四级
360570
132244
 
五级
309060
113352
 
六级
257550
94460
 
七级
206040
75568
 
八级
154530
56676
 
九级
103020
37784
 
十级
51510
18892
 
 
死亡赔偿金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城镇的为515100元,农村的为188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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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 NEWS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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