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工伤待遇纠纷案实现委托人权益最大化
发布时间:09-02 浏览数:1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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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委托人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青岛某食品公司工作,以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5月,委托人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委托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内,青岛某食品公司每月支付给委托人的工资比工伤前减少了近800元。委托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与青岛某食品公司发生争议,委托范律师、聂律师代理其与公司之间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
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为争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先帮助委托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资;再指导委托人向社保部门投诉,投诉公司未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要求补缴社保基数差额。之后,我方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实发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55770元。最终,各方在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达成调解,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依法由我方自行向社保部门申请外,其它各项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均按我方所计算的数额由上海某公司支付,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青岛某食品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青劳人仲案字【2012】第908号调解书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