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强险、商业险一并处理获赔近14万元
发布时间:09-10 浏览数:1915 【Close】
2012年1月5日,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前湾港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委托人所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委托人受伤及委托人车辆严重受损。事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物流公司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委托人无责。
2012年11月,在双方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聂留胜律师、范律师代理向该物流公司、司机及其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失。法院受理后不久,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刚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将承保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追加共同被告,要求在商业险责任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日前,本案在黄岛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我方与该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我方车损、人身损害共计137197元。据此,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黄民初字第181号、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