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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发布时间:09-11  浏览数:2498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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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法律对于什么情况属于过分高于,法律并未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规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青岛中院的审判精神,法院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衡量多种因素:1、违约所造成损失,是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2、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存在较大的区别。3、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的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4、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当事人之间缔约地位是否平等、是否使用格式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衡量。

在举证责任方面,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证据。

举例说明: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明显过高。如果守约方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法院最高按实际损失乘以130%计算违约金;如果守约方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按所拖欠的款项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再乘以130%计算违约金。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 高益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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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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