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09-11 浏览数:2577 【
Close】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该合理期间应当根据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性质、目的、习惯、标的物的安装使用情况、买受人或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因素做出判断,最长不应超过两年。在上述检验期间内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负有检验义务,若买受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会使买受人丧失部分期限利益,即买受人不能再就标的物存在数量瑕疵、质量瑕疵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因此,买受人因质量问题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受到检验期间的限制,超过检验期间的,买受人不能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价款。如果超过质量保证期间或《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买受人不能以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出卖人免费修理、更换标的物。
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不受检验期间限制。
来源:商事审判例释 梁作民 高益民 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