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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获超法定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09-12  浏览数:1983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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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于2012年8月到青岛某公司(外资)担任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每月工资9500元。2013年3月,该公司无故解除与委托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范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向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委托人之间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工资。在本案开庭前,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元,并将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补缴至协议签订之时。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我方向市南区劳动仲裁委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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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志强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次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第九届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诉前调解员,曾任青岛市信访法律专家组成员。范律师长期致力于民商法、侵权责任、劳动人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在合同法人损索赔、婚姻继承、劳动人事领域有专长。自2004年开始执业至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案件累计达800余件,包括处理多起重大疑难、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受到客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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